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971民初13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东莞市麦特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宿迁达模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麦特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宿迁达模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1357号之一原告东莞市麦特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清湖万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68212348R。法定代表人龚云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海燕,广东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锦凤,广东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迁达模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苏宿工业园区紫金山路12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21300400004378。法定代表人朴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麦特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达模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麦特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宿迁达模电子有限公司价值503760.93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相应价值的银行存款,并由担保人张飞跃提供了其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企石村金椅豪园二期E-16别墅(广东省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莞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莞市麦特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张飞跃名下位于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企石村金椅豪园二期E-16别墅(广东省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莞字第××号)。二、查封、扣押被告宿迁达模电子有限公司价值503760.93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相应价值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苏俏针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沿桦卢月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