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3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上海和实储运有限公司与上海乾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一汽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3662号原告上海和实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周文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玉虎,男。委托代理人阳敏,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乾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蔡乾文,职务不详。被告上海一汽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董恒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磊,男。委托代理人郭耀辉,吉林智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和实储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乾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一汽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和实储运有限公��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和实储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和实储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宏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巨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