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杨永明与常祥明、杨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明,常祥明,杨长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392号原告杨永明,农民。被告常祥明,农民。被告杨长伟,出生日期不详,农民。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原告杨永明诉被告常祥明、杨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汪忆静独任审理。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永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元,已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汪忆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俊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