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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杨永明与常祥明、杨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明,常祥明,杨长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392号原告杨永明,农民。被告常祥明,农民。被告杨长伟,出生日期不详,农民。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原告杨永明诉被告常祥明、杨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汪忆静独任审理。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永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元,已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汪忆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俊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