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3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167号原告:李某,女,1986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崔某,男,1984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朱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