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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167号原告:李某,女,1986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崔某,男,1984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朱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