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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执字第010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尤柏与被执行人江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尤柏,江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1090-1号申请执行人:周尤柏,男,汉族,住繁昌县。被执行人:江宏,男,汉族,住繁昌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繁民一初字第011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江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宏的银行(支付宝)存款人民币3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全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 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