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执字第010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尤柏与被执行人江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尤柏,江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1090-1号申请执行人:周尤柏,男,汉族,住繁昌县。被执行人:江宏,男,汉族,住繁昌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繁民一初字第011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江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宏的银行(支付宝)存款人民币3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全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 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