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5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温县中远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县中远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83号原告温县中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新洛路西段。法定代表人侯政熙,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胜利,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住所地:温县司马大街南段西侧。诉讼代表人朱保庆,经理。原告温县中远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温县中远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决定受理,要求原告温县中远运输有限公司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温县中远运输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温县中远运输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温县中远运输有限公司自动放弃诉讼处理。审判员 宋世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朋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