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刑更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高许添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许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269号罪犯高许添,男,199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北安市,初中文化,现于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6日作出了(2012)北刑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高许添犯聚众斗殴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罪犯高许添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了(2012)黑中刑一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0月11日入监服刑。2014年9月17日经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12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许添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许添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刑期自2012年4月6日起至2016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连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