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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徐利明与邢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利明,邢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24号申请人:徐利明,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邢勇,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徐利明与被执行人邢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6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邢勇名下的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邢勇名下位于齐河县房产一处,查封价值为4万元,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变更过户手续等。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