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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2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信用社与王圣杰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圣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2执19-1号申请执行人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史永民,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圣杰,男,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万荣县王显乡人。被执行人范丽萍,女,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万荣县王显乡人。被执行人范志强,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万荣县王显乡人。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万民初字第1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圣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王晓军执行员  张永祥执行员  薛 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夏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