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2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信用社与王圣杰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圣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2执19-1号申请执行人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史永民,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圣杰,男,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万荣县王显乡人。被执行人范丽萍,女,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万荣县王显乡人。被执行人范志强,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万荣县王显乡人。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2015)万民初字第1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圣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王晓军执行员 张永祥执行员 薛 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夏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