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耒刑一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耒刑一初字第387号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52年4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耒阳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三桥居委会2组。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6月27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7月27日被耒阳市公安局逮捕,2013年7月31日被耒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2月26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9月28日被耒阳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耒阳市看守所。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湘耒检公诉刑诉[201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白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6月23日20时许,吸毒人员周某甲(在逃)、周某乙(已行政处罚)在被告人李某某家打字牌玩时,周某甲拿出一小袋冰毒和麻古并提议一起吸食,周某乙和被告人李某某均表示同意。后被告人李某某拿出吸壶放在桌子上,三人边打牌边吸食了麻古和冰毒。22时许,吸毒人员李某甲和吴某(该两人巳行政处罚)也来到被告人李某某家玩,吸食了麻古和冰毒。2、2013年6月26日22时许,周某甲、周某乙在被告人李某某家打字牌玩时,周某甲拿出一小袋冰毒和麻古。21时许,吸毒人员吴某、李某甲也到被告人李某某家玩,五人都吸食了麻古和冰毒。不久,周某甲接了一个电话离开,约十多分钟后,被告人李某某和吴某、李某甲等人被耒阳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3、2014年2月25日下午3时许,李某乙、周某丙来到被告人李某某家中玩,三人边打牌边吸食了被告人李某某拿出的一包冰毒和麻古。后文某某和李某丙来到被告人李某某家中,文某某拿出毒品给大家吸食,后谢某某、徐某某也来到被告人李某某家中吸食了毒品。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没有打牌就去睡了,周某丙叫被告人李某某再拿出毒品给大家吸食,并承诺抽300元水钱作为毒资。被告人李某某同意后又拿出了一包冰毒和一粒麻古给大家吸食。不久,被告人李某某等人被耒阳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并从被告人李某某家中扣押了吸毒工具和五包疑似冰毒和35粒疑似麻古。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扣押的疑似冰毒净重3.73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扣押的疑似麻古净重3.23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毒品成分。被告人李某某辩称,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对其指控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2015年9月28日被逮捕之前,先行羁押了1个月8日。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甲、周某乙、李某甲、吴某、李某乙、周某丙、文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照片,收据,现场检测报告,理化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麻古,且搜缴的冰毒、麻古净重6.9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又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和工具,其行为还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安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对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与本院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情节相悖,本院不予采纳;对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17年4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梁晓亚人民陪审员 谢丰华人民陪审员 王开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鸳鸯附:本案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