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7民初7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凤杰与王仕玲、王康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杰,王仕玲,王康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707-1号原告:李凤杰。被告:王仕玲,被告:王康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沂河东路创业服务中心大楼西侧金科大厦负责人:刘勇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李凤杰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康朋驾驶的鲁Q×××××号轿车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王康朋驾驶的鲁Q×××××号轿车予以扣押,扣押于莒南县温泉汽修有限公司。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葛寒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