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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商初字第01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徐新高、袁美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徐新高,袁美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01950号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住所地张家港市人民东路11号。负责人黄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陆晓丹,xxx。被告徐新高。被告袁美芬。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被告徐新高、袁美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7元由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二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