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商初字第01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徐新高、袁美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徐新高,袁美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01950号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住所地张家港市人民东路11号。负责人黄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陆晓丹,xxx。被告徐新高。被告袁美芬。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被告徐新高、袁美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7元由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二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