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2民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连达禄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连达禄,刘冬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2民保2号申请人连达禄,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浦城县。被申请人刘冬香,女,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浦城县。申请人连达禄因与被申请人刘冬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冬香所有的座落在浦城县文化路XX号永久绿洲豪庭X号楼X单元XXX室的房产(浦房权证字第XXXXXX**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连达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申请人刘冬香所有的座落在浦城县文化路XX号永久绿洲豪庭X号楼X单元XXX室房产(浦房权证字第XXXXX**号)。2、查封申请人连达禄本人提供担保的座落在浦城县解放路XX号X幢X层XX车库(浦房权证字第XXXXXX**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荣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秋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