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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3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新疆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王少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王少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3执11号申请执行人:新疆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少卿。新疆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王少卿合同纠纷一案,现该案的(2015)沙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少卿的存款、收入290969.03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王少卿承担本案执行费4264.54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蒲梦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景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