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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5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原告郝春生诉被告宗丽霞、闫小林解除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春生,宗丽霞,闫小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46号原告郝春生,男,1972年出生,汉族。被告宗丽霞,女,1978年出生,汉族。被告闫小林,男,1978年出生,汉族。原告郝春生诉被告宗丽霞、闫小林解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撤回对被告宗丽霞、闫小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郝春生申请撤回对被告宗丽霞、闫小林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春生撤回对被告宗丽霞、闫小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郝春生负担。审判员  陆保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管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