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5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原告郝春生诉被告宗丽霞、闫小林解除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春生,宗丽霞,闫小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46号原告郝春生,男,1972年出生,汉族。被告宗丽霞,女,1978年出生,汉族。被告闫小林,男,1978年出生,汉族。原告郝春生诉被告宗丽霞、闫小林解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撤回对被告宗丽霞、闫小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郝春生申请撤回对被告宗丽霞、闫小林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春生撤回对被告宗丽霞、闫小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郝春生负担。审判员 陆保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管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