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原告邮储银行与被告王某某等5人金融借款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王高才,李海艳,徐异,周芝勇,李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82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住所地:邵阳市双拥路6号地南星花园1号楼。负责人曹月娥,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雷杰,男,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许婷,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高才,男,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煤矿机关村**栋***号,身份证4305211983********。委托代理人王清平,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艳,女,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同上,身份证4305811988********(被告王高才之妻)。委托代理人王清平,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异,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邵阳市双清区昭陵西路***号,身份证4305111979********。被告周芝勇,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邵阳市大祥区戴家路**号*栋***室,身份证4305031978********。委托代理人冒朝军,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朋,女,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同上,身份证4305221989********(被告周芝勇之妻)。委托代理人冒朝军,湖南邵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与被告王高才、李海艳、徐异、周芝勇、李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3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贺宏斌人民陪审员 刘丽明人民陪审员 杨 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旻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