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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张含明、杨昌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含明,杨昌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监1号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含明。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昌江。原再审上诉人张含明与原再审被上诉人杨昌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齐民一终字第4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单克杰审判员  路兴东审判员  陆宝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秀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