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张含明、杨昌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含明,杨昌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监1号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含明。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昌江。原再审上诉人张含明与原再审被上诉人杨昌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齐民一终字第4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单克杰审判员 路兴东审判员 陆宝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秀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