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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2016]鄂0691民初487号湖北诚宝科技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湖北诚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487号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下称湖北银行襄阳分行)。法定代表人卢伟,湖北银行襄阳分行行长。被告湖北诚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舒。本院在受理原告湖北银行襄阳分行诉被告湖北诚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根据湖北银行襄阳分行的请求和案件处理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之规定,将案件提请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该案经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于2016年1月8日做出(2016)鄂06民辖2-1号指定管辖的通知,指定该案由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管龙华二0一六年一月十四书记员  周玲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