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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2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陈金东与福建省南平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东,福建省南平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2655号申请执行人陈金东,女,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滨江中路445-447号B幢901室。法定代表人赖建来,执行董事。关于陈金东申请执行福建省南平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子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