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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范瑞国与梅守瑞、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瑞国,梅守瑞,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1399号原告范瑞国,男,汉族。被告梅守瑞,男,汉族。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地址:聊城市开发区东莞商办楼。负责人王树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安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瑞国与被告梅守瑞、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瑞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7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于金红人民陪审员  杨玉珍人民陪审员  刘晓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