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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3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苏绍香与丁书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绍香,丁书凤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3603号原告:苏绍香。被告:丁书凤。原告苏绍香诉被告丁书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绍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苏绍香承担。审判员  高学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红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