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5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林仙军与蔡福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仙军,蔡福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5167号原告:林仙军。被告:蔡福顺。原告林仙军为与被告蔡福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支付给原告所欠货款,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仙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蔡福顺负担。审 判 员 陈 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汪茜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