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1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代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1500号原告代某。被告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代某负担。审判员 刘汉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军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