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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1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代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川民初字第01500号原告代某。被告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代某负担。审判员  刘汉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军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