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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荣耀与被执行人界首市嘉得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耀,界首市嘉得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82执79号申请执行人荣耀,男。被执行人界首市嘉得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阜民一终字第014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界首市嘉得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返还购房款227100元。但被执行人界首市嘉得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界首市嘉得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3522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克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