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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初字第63号原告徐某,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女,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1月14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石长战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