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2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初字第63号原告徐某,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女,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1月14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石长战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