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王文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王文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796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63甲1,组织机构代码证31313228-2。法定代表人陶志刚,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静、代苏宁,系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忠,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王文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同时原告出具《财产保全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文忠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景怡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