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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执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能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能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雨润林发展有限公司,威海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余印强,林小澜,林俊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00046号申请执行人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十号仓库1单元-38)。法定代表人王琨,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省能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中沧路8号环海华生产基地1号厂房第一至三层、第五层。法定代表人余印强,总经理。被执行人雨润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72号中闽大厦2201室8单元。法定代表人林俊雄,总经理。被执行人威海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市天福街道办事处米山路北、正棋路东。法定代表人余印强,董事长。被执行人���印强。被执行人林小澜。被执行人林俊雄。申请执行人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能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雨润林发展有限公司、威海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余印强、林小澜、林俊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2015)二中保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福建省能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雨润林发展有限公司、威海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余印强、林小澜、林俊雄银行存款人民币20751371.6元���并支付相应滞纳金(以每期款项数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每期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实际给付之日止)和名义货价款50000元,担保费11016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福建省能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雨润林发展有限公司、威海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余印强、林小澜、林俊雄案件受理费151801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88468元;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福建省能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雨润林发展有限公司、威海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余印强、林小澜、林俊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林审 判 员  余德金代理审判员  冯晓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守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