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执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梁某与荆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1003号申请执行人梁某,农民。被执行人荆某,农民。申请执行人梁某申请执行荆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惠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梁某申请,我院执行局于2015年12月0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传唤被执行人到庭,释法明理后被执行人主动缴纳全部案款及费用,申请人支取案款后同意本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惠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士华审判员 彭泽光审判员 陈绍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俊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