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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3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春项与河南省天正起重设备有限公司、韩志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项,河南省天正起重设备有限公司,韩志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640号原告李春项,又名李国向。被告河南省天正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南蒲办事处邵寨村。被告韩志勤,成年人。原告李春项诉被告河南省天正起重设备有限公司、韩志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由审判员赵利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李春项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春项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春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8元,本院减半收取509元,由李春项承担。审判员  赵利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艺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