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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姜树珍与敖青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树珍,敖青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354号原告姜树珍,女,50岁,蒙古族,个体。被告敖青春,男,年龄不详,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树珍诉被告敖青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树珍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邱智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美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