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姜树珍与敖青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树珍,敖青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354号原告姜树珍,女,50岁,蒙古族,个体。被告敖青春,男,年龄不详,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树珍诉被告敖青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树珍的撤诉。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邱智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美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