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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茅箭执字第002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开贵与王世平、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开贵,王世平,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执字第00226-1号申请执行人刘开贵。被执行人王世平。被执行人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3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XX位于白浪区白浪街办祥安巷6号2幢1-5-2号房产(证号:10027332)。二、查封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丹萍审 判 员 潘 涛审 判 员 刘曙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