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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淑红、王云岭等与王凤乌、王凤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淑红,王云岭,王云凯,王凤乌,王凤葛,王凤明,王树才,高碑店市北城办事处陈各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119号原告杨淑红(曾用名杨淑英)。原告王云岭。原告王云凯。被告王凤乌,成年。被告王凤葛,成年。被告王凤明,成年。被告王树才,成年。第三人高碑店市北城办事处陈各庄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淑红、王云岭、王云凯与被告王凤乌、王凤葛、王凤明、王树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淑红、王云岭、王云凯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军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