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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君民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谢颖松与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颖松,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君民初字第637号原告谢颖松。被告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基地。本院认为,原告谢颖松与被告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谢颖松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颖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佩二0一六年元月十四日书记员  易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