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君民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谢颖松与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颖松,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君民初字第637号原告谢颖松。被告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基地。本院认为,原告谢颖松与被告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谢颖松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颖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佩二0一六年元月十四日书记员 易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