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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布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九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布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九刑初字第1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布某某,男,1984年1月5日出生,藏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康定市人。九龙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布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25日以九检刑诉(2015)1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九龙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有待进一步固定完善,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前,九龙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检察院撤回九检刑诉(2015)第19号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骆素蓉审 判 员  刘春梅人民陪审员  李永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晓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