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2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南山法庭与许盛祥、陈素华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南山法庭,许盛祥,陈素华,三明祥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2688号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南山法庭。被执行人许盛祥,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沙县城北新村南区。被执行人陈素华,女,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沙县城北新村南区。被执行人三明祥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华山家园1幢D2、D3号。法定代表人许盛祥,董事长。关于被执行人许盛祥、陈素华、三明祥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一审案件受理费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356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许盛祥、陈素华、三明祥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即可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35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夏晓业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叶 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子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