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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李淑霞诉米久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霞,米久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668号申请执行人李淑霞,住齐市龙沙区。被执行人米久远,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李淑霞申请米久远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民商初字第489号调解书,被执行人米久远应支付申请人案款50000.0元,承担执行费65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李淑霞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龙民商初字第489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解 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立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