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21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婷与张潇洒、李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婷,张潇洒,李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160-3号申请执行人:刘婷,女,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张潇洒,女,汉族,山东鼎点美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李德,男,汉族,经商。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聊东民保字第285号查封房产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德名下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阿尔卡迪亚小区D10号楼三单元18楼3181号房产一套,并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中依法评估了该房产的当前市场价值,评估价格为61.17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德名下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阿尔卡迪亚小区D10号楼三单元18楼3181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春贵审判员 白 玮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