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代民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代民初字第637号原告:于某某,女,汉族,1972年xx月xx日出生,原平市xx村人。被告:付某某,男,汉族,1969年xx月xx日出生,代县xx村人。原告于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某、被告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自由恋爱,于1991年农历7月27日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生活,于1996年5月25日补办结婚登记。1991年12月18日生育一子付某甲,现已成家立业;于2004年生育一女付某乙,现上初一。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不合,经常吵嘴打架,导致于2013年8月25日分居连续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付某乙随我生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直至18周岁;各自名下的债务各自承担。被告付某某辩称,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农历7月21日举行婚礼,于1996年5月25日补办了登记结婚。于1991年12月18日生育一子付某甲,现已成人;于2004年1月4日生育一女付某乙。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已生育一子一女,其表明夫妻双方有着深刻的感情基础。本案中原告主张与被告于2013年8月25日开始持续分居至今,但在庭审中原告承认每年的春节都回家过年,故对原告主张连续分居的主张不予认可。鉴于目前婚姻关系中存在的不和谐,只要夫妻双方加强沟通,互相理解,努力经营,夫妻关系就会得到改善。鉴于原、被告还是有和好的希望以及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考虑,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于某某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郎眉存审判员 韩建慧审判员 李海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