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民初字第2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沈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民初字第2280号原告:沈某。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财产部分证据准备不充分需补充资料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