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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民初字第2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沈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民初字第2280号原告:沈某。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财产部分证据准备不充分需补充资料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