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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14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郑新敏与王世明、宋桂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新敏,王世明,宋桂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454-1号申请执行人郑新敏。被执行人王世明。被执行人宋桂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民初字第34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郑新敏与王世明、宋桂敏债权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王世明、宋桂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世明之子王金鑫名下位于高密市密水街道永安路(南)xxx号xxx幢xxx单元xxx室(房权证: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孙建梁执行员  赵新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希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