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14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郑新敏与王世明、宋桂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新敏,王世明,宋桂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454-1号申请执行人郑新敏。被执行人王世明。被执行人宋桂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民初字第34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郑新敏与王世明、宋桂敏债权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王世明、宋桂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世明之子王金鑫名下位于高密市密水街道永安路(南)xxx号xxx幢xxx单元xxx室(房权证: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孙建梁执行员 赵新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希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