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5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新阳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阳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05刑初30号公诉机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新阳,男,1974年1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汉族,初中文化,司机,家住湖北省监利县。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3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5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9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江检刑诉(2015)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新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彭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新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8日0时许,被告人刘新阳携带毒品冰毒驾驶车牌号为桂A×××××的小汽车去到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路邕江南岸宾馆门前时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从被告人刘新阳的挎包内、车上共查获三包毒品冰毒(经鉴定成为均为甲基苯丙胺,共净重13.54克)。被告人刘新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7日23时50分,被告人刘新阳携带毒品冰毒驾驶车牌号为桂A×××××的小汽车去到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路邕江南岸宾馆门前时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从被告人刘新阳的挎包内、车上共查获三包毒品冰毒(经鉴定成为均为甲基苯丙胺,共净重13.54克)。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收据,现场检测报告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涉嫌吸毒人员尿样提取笔录,人体毒品成分检测单,证人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新阳的供述,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照片。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新阳违法法律规定,非法持有成分为甲基苯丙胺的毒品13.54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新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成立。被告人刘新阳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新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新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7日起至2016年8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裴永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德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