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81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瑞昌市桂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瑞昌市桂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481行审1号申请人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陈思明,局长。被申请人瑞昌市桂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圣金。申请人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瑞人社监决字[2015]第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结果是:1、对被申请人瑞昌市桂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行政处罚罚款19000元;2、逾期未履行应加处3%罚款190003%60=34200元,申请执行加处罚款19000元;两项共计38000元。在申请人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申请人瑞昌市桂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催告书后,被申请人逾期未予履行。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瑞人社监决字[2015]第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华干审判员 简瑞英审判员 王贤荣二0一六年元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美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