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爱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爱,冯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88号申请执行人王爱爱,女,汉族,1971年12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凤凰办光明路*号院。被执行人冯义平,男,汉族,1961年2月17日出生,小学文化,延安市延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枣园镇枣园村。王爱爱申请执行冯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31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冯义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爱爱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爱爱以被执行人冯义平私下将该案件款20000元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王爱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31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