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执1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贡敏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贡敏,鲍必记,束维萍,合肥迪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1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贡敏。被执行人鲍必记。被执行人束维萍,无业。被执行人合肥迪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茨河路富源小区7幢109室,组织机构代码79357573-5。法定代表人:鲍必记,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一初字第0256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465000元及利息751249.83元,承担诉讼费33326元、执行费42227元,律师代理费10万元,合计3391802.8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46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款清时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执行人鲍必记、束维萍、合肥迪腾商贸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3391802.8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46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款清时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