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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7汉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邢玉宝与刘洪生、王梦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玉宝,刘洪生,王梦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汉民初58号原告:邢玉宝。被告:刘洪生。被告:王梦芙。本院在审理原告邢玉宝与被告刘洪生、王梦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玉宝撤回对被告刘洪生、王梦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邢玉宝承担。审判员  白洪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