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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刑更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倪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更227号罪犯倪强,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4日作出(2010)临刑初字第1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倪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至2025年7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附带民事赔偿3478.83元,追缴非法所得61424元。2011年4月8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倪强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倪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从事劳动期间完成任务好,获考核积极24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倪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倪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倪强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倪强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倪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23年10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孙蕊莲审判员 房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