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3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3369号原告刘某,女,1935年9月6日生,满族,住九台市被告陈某,女,满族,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田广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岳国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