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17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张婧婕与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婧婕,徐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7354号原告张婧婕,女,1990年7月31日出生。被告徐良,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原告张婧婕诉被告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婧婕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徐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婧婕撤诉。代理审判员 刘书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柴也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