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廉月娥申请张建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廉月娥,张建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903号申请执行人:廉月娥。被执行人:张建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8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财产报告令、执行通知书、立案通知书、执行警告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在��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江西民初字第8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小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 陈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