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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35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凤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莲,冯建飞,马晓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506-1号申请执行人王凤莲,无职业。被执行人冯建飞,个体。被执行人马晓童,无固定职业。王凤莲申请执行冯建飞、马晓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初字第27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冯建飞、马晓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冯建飞在你行的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冯建飞在你行(账号:)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永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宁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