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35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凤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莲,冯建飞,马晓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506-1号申请执行人王凤莲,无职业。被执行人冯建飞,个体。被执行人马晓童,无固定职业。王凤莲申请执行冯建飞、马晓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民初字第27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冯建飞、马晓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冯建飞在你行的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冯建飞在你行(账号:)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永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宁洁 来源:百度搜索“”